中国及港澳台地区出入境规定

输入犬猫检疫规定程序(台湾)

输入犬猫检疫规定程序

※ 来自新加坡、马来西亚、孟加拉国、中国大陆之犬猫禁止输入,自他国家输入犬猫时亦不得于上述四国转换运输器。

※ 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最新公告,狂犬病非疫区国家为澳大利亚、英国、瑞典、冰岛、纽西兰及日本;未列狂犬病非疫区之国家属于狂犬病疫区。

※ 犬猫自 英国、瑞典、冰岛、纽西兰、日本及犬自澳大利亚 输入之检疫规定

※ 猫自 澳大利亚 输入之检疫规定

※ 犬猫自 泰国(doc档案) 输入之检疫规定

※ 犬猫自 其它国家 (doc档案) 输入之检疫规定

※ 犬猫进口同意文件之 申请书

※ 核发犬猫进口同意文件之 承办单位

※ 犬猫输入后之 隔离检疫场所

※ 94 年 2 月 18 日公告修正之「 犬猫输入检疫作业办法 」

※ 本局 95 年 8 月 11 日公告之「 输入犬猫狂犬病中和抗体力价指定检测实验室 」

输出犬猫检疫注意事项 -- 输出犬猫之检疫系配合输入国检疫规定与要求办理,畜主应向输入国检疫机构申请进口许可后,再依据进口许可所载检疫规定办理输出检疫。如输入国对特定疾病要求进行输出检测时 , 畜主须询洽输出国指定之实验室,同时可洽开业或执业兽医师办理采样与样品送检事宜。请依下列步骤办理输出检疫:

一、 我国犬只满 4 个月龄以上者依法应已植入芯片,惟输入国对芯片规格另有规定者,仍请植入符合输入国规定之芯片。

二、 输出犬猫时应符合输入国之规定,输入国如要求注射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或其它疫苗 , 输出人或代理人得检附开业或执业兽医师开立具前述资料之 「输出犬猫免疫注射证明书」 或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之狂犬病预防注射证明书办理输出检疫。 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日期距离输出当日应满 30 天至 1 年以内, 且输出犬猫应满 3 个月龄始可施打第一剂狂犬病不活化疫苗。

三、 输出前 1 周内携带犬猫 、 输出犬猫免疫注射证明书(如输入国要求注射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或其它疫苗者)、申请者身分证或护照及检附实验室检测结果(如输入国要求)等证明文件向本局所属各分局或港口、机场之检疫单位,申报检疫。经临场检疫合格者,发给输出动物检疫证明书。申请者可就近向本局所属分局及检疫站办理此项业务,并洽询申办输出检疫相关费用与所需时间等细节。

※ 请注意:动物自台湾输出后再输入,将视同自国外输入,应依规定申办输入检疫,此节请详加考虑。

※ 93.10.1起输出犬猫至欧盟须依据其 EC No 998/2003号指令办理相关手续;欧盟已于 94.3.16公告台湾自94.3.19起正式列入该指令附表二之表列第三国 (狂犬病清净国或控制良好区域),自 是日起我国犬猫输往欧盟无须检附狂犬病中和抗体力价测试结果,仅须依其规定植入芯片及施打狂犬病疫苗;详细信息请参阅 欧盟相关网站 。

※ 93.11.6起输出犬猫至日本须依据其新规定办理, 详细信息请参阅 日本相关网站 。

※ 94.9.1 起向香港申请输入犬猫者须依据其新规定 办理, 详细信息请参阅 香港相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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