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及港澳台地区出入境规定

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初审办理程序

 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监管处

星期一、星期四下午1:30—4:30

二、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北京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一楼12号窗口。 电话:58619043/9042/9875

三、初审受理条件和时限

(一)初审受理条件

1.申请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为禁止进境物;输出和途径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等。

2.视申请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或特许审批物的不同,所需材料提供是否完整性和保持有效。

(二)初审受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在受理时告知)。

四、办理检疫许可证的依据和范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五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类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上几条规定,是动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对动物检疫审批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

(一)动物检疫审批

1.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2.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的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不包括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毛类(不包括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另外,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曾联合发文(见农牧发[2000]21号及[2001]第144号),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种类作了如下详细规定: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特许审批

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等),动物尸体。

另外,根据农业部《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6月11日公布执行)规定,进口其中的细胞、血清、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也应列入特许审批范畴。总之,今后凡进口国家禁止进境的检疫物的,必须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三)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过境的转基因动物、动物产品及微生物也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

上述审批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物及其产品名录。

(四)取消低风险产品的检疫许可规定

质检总局先后发布2003年43号公告和2004年111号公告,取消了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工艺品用贝壳、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乳酸菌、酵母菌等动物产品的检疫许可要求。

五、检疫审批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获批准通知单》。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初审工作。

六、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条件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七、检疫审批程序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疫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许可证管理使用规定。

(一)申请

1.网上申请

除特许审批物外,申请单位均采用网上申请形式的,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申办电子钥匙,并在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注册需要的表格下载和具体材料要求请参看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www.bjciq.gov.cn)上面通知通告栏中《关于网上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网上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册以后可以凭电子钥匙在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面第4条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2.书面申请

特许审批物均采用书面申请形式,不接受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面第4条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3.《许可证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须如实填写,书面申请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2)申请进境动植物的应填写数量及计量单位,申请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应填写重量及其计量单位;

(3)“产地”填产地国家或地区;

(4)“出境口岸”和“出境日期”适用于申请过境动物时填写;

(5)“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结关手续的地点;

(6)“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申请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则填写输入国家或地区及其入境口岸;

(7)“运输路线与方式”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

(8)“隔离检疫场所”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动物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

4.材料提交

(1)特许审批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细说明进境禁止进境物的用途、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2)进境动物及其繁殖材料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进境猪、牛、羊等大中动物,须提交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隔离检疫场或批准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的证明文件。进境其他动物的,须提交《进出境临时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须提交北京检验检疫局批准的使用单位登记备案文件。

(3)进境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与加工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还需提交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境动物产品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协议。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4)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及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登记证;饲料成分说明(由出口饲料生产厂提供,并提供翻译件);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5)进境肉类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非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交经北京检验检疫局确认的与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加工合同;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6)过境动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7)进境食用水生动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8)进境(过境)的转基因动物、其产品或微生物

除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二)审核批准

1.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所填《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各项是否正确,注意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和HS编码必须明确;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7)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8)如果国家质检总局或初审机构需要对拟进口检疫物做进一步了解,可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进行风险分析。

2.签署初审意见

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时,审核合格后,将连同所有随附材料一并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审核不合格后,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并交申请单位。

采取网上形式申请时,审核通过后通过网上递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网上申请初审不合格的,经局域网否决申请。

(三)出证

以网上形式申请的,在网上查看到“已出证”信息后,在规定办理时间和地点到北京局领取证书。

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会直接将许可证寄到相关单位。

(四)许可证的管理、使用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4)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3.注意事项

(1)《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2)《检疫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申请单位存,第二联由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三联由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四联由审批机关存档。

(3)申请单位取得《检疫许可证》后,一要认真核对申请单位名称、动物进境后的隔离场所、进口国家、进境口岸是否正确;二要搞清楚许可证生效日期。一般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生效,以便输出国在此期间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三要仔细查看审批检疫要求,最好将此检疫要求列入合同中,同时把中国官方的审批检疫要求告知输出国货主,以便按此要求检疫和出证。否则,货物到达口岸时,因检疫证书不符合审批要求而遭退货或销毁处理。

(4)报检单位凭有效《检疫许可证》第一联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进境报检手续;

(5)一份《检疫许可证》只能用于一批动物的进口。一批动物是指同一发货人、同一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时间到达的动物。

(6)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7)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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