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寵物雀鳥進口之程序如下:
1. 購買進口准照申請表 ( 表格格式編號:格式MODELO I ),有關之申請表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
( 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 ) 購買。
2. 攜同進口申請表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2樓,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如另需申請進口許可證者(此許可証為若出口國政府或轉口國政府要求時才需要申請),亦可同時提出申請
(如 閣下未能親自前往申請,請務必提交授權書及身份証副本于受委託者前往申請)。
3. 活動物進口之申請,至少需於動物進口前三個工作天提出,申請之有效期為30天。
4. 在提出進口申請時,請提供聯絡電話、進口日期、抵達時間及航班編號。
5. 在接到閣下之申請後,並根據閣下所提供之資料,在指定之時間及活動物之進口地點,即時進行檢疫之程序。
6. 在動物進口時,進口者需提交該動物有效之健康證明書正本,有關之健康證明文件必需由來源國家政府簽發,
健康證明文件中之內容,請見附件。
7. 動物進口時,若所提交之衛生證明文件內容不符要求者,有關動物將被扣押,並進行隔離檢疫,為期14日至3個月不等,
並需繳付相關費用。
倘進口之動物屬瀕危類品種,則需向經濟局提出進口申請,有關事宜可向經濟局查詢,
電話: 8597 2619/ 8597 2618, 傳真: 2871 5633, 電郵: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
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本署衛生監督部動物檢疫監管處查詢,電話:8598 6816,傳真: 8598 6898。
(28337676)
民政總署
衛生監督部
動物檢疫監管處 謹啟
中国大陆及港澳台
宠物入境澳门流程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防止动物疫病传出、传入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确保隔离期间动物安全,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临时隔离场)指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本办法批准的,供出境动物或有关进境动物检疫时所使用的临时性场所。
第三条 临时隔离场由货主提供。货主应在与国外签订合同、协议前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到申请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临时隔离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或动物检疫所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有效,每次批准的临时隔离场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
第五条 临时隔离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设在非疫区。远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兽医院、兽医研究所、人工授精站、农贸市场、居民集中生活区、交通主干道,上游水源无污染源。其周围必须有围墙或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
(二)场内应具备基本的饲养和卫生条件,具有防鸟、防鼠、防风、防盗、供水、供电设施,以及存放饲草、饲料的场所;
(三)隔离场须有醒目标志和警示;
(四)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
(五)隔离场及隔离畜舍的出、入口处均须设有消毒池、消毒道、更衣室,更衣室内须配有紫外灯,备有专用衣、鞋、帽;
(六)具有对粪便、垫料、场内污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手段;
(七)具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对动物采样和处理的场地,并具有必要的安全的保定设施;
(八)具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对患病动物或死亡动物进行隔离饲养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和手段。
(九)具有供动植物检疫机关人员进行工作的必要设施。
第六条 水生动物(两栖类、爬行类照此执行)临时隔离场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有良好的供水系统,注水排水方便快捷,水质和底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域水质标准(GB11606—89)的有关要求,并得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
认可;
(二)排水设施完全独立,备有废水储蓄池,并具有将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手段。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河流或其它养殖水体;
(三)隔离上述动物用的池塘、水泥池或容器应具有防逃逸装置,并确保无渗漏。隔离场内要有备用的池塘或水泥池等;
(四)有良好的增氧设备,可靠的供电系统。必要时应有可调控温度的设备;
(五)有专用的网具、水桶等器具。
第七条 隔离场使用前后,货主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消毒药物按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进行消毒,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其中用于水生动物隔离场地的消毒药物及方法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从以下几种方法中指定一种,在动物进入隔离场前7~10日进行清塘消毒:
(一)石灰:带水消毒0.5~1公斤/立方米水体,泡1~2天或干塘消毒100~150克/平方米。
(二)漂白粉(含氯量25%~32%):30~50克/立方米水体,浸泡数小时。
(三)三氯异氰尿酸:10克/立方米水体,浸泡数小时。
(四)高锰酸钾:20~30克/立方米水体,浸泡数小时(仅限水泥池)。
第八条 在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的防疫工作,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货主必须做到:
(一)装载动物的器具及所有用具须经消毒后方可进出隔离场;铺垫材料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进入隔离场的饲草、饲料应来自非疫区并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不得在隔离场内用鲜活饵料投喂水生动物,特殊需要时须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
(三)隔离场须有专职饲养人员,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兼顾其他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定期做健康检查;
(四)工作人员进出隔离区,须更衣、换鞋、换帽,经消毒池、消毒道出入。经常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五)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不准将生肉制品、内脏、蛋、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及与检疫无关的任何动物带入隔离场内;所有用具,不得随意带进带出;
(六)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动物体、棚舍、池和所有用具的清洁卫生;做好灭鼠、防盗、防毒等工作;
(七)给动物使用疫苗或用药须事先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同意;
(八)发现可疑患病或死亡的动物,应迅速报告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将患病动物进行隔离,由专人管理;
2.对患病动物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
3.死亡动物应保留完整,等待检疫;
4.严禁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
(九)动物产下的仔畜不得移出隔离场,待检疫结束后再做处理;产下的蛋,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移出隔离场;
(十)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隔离场。
第九条 隔离检疫期满,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单证方能将动物运出临时隔离场或解除隔离。
第十条 进出境动物进入临时隔离场前一个月内,场内不得饲养许可证要求之外的任何动物,并不得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否则,取消临时隔离场许可证。
第十一条 同一临时隔离场,两次使用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到隔离场进行考核审定或监督、检查工作,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初审办理程序
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监管处
星期一、星期四下午1:30—4:30
二、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北京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一楼12号窗口。 电话:58619043/9042/9875
三、初审受理条件和时限
(一)初审受理条件
1.申请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为禁止进境物;输出和途径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等。
2.视申请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或特许审批物的不同,所需材料提供是否完整性和保持有效。
(二)初审受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在受理时告知)。
四、办理检疫许可证的依据和范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五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类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上几条规定,是动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对动物检疫审批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
(一)动物检疫审批
1.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2.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的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不包括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毛类(不包括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另外,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曾联合发文(见农牧发[2000]21号及[2001]第144号),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种类作了如下详细规定: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特许审批
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等),动物尸体。
另外,根据农业部《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6月11日公布执行)规定,进口其中的细胞、血清、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也应列入特许审批范畴。总之,今后凡进口国家禁止进境的检疫物的,必须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三)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过境的转基因动物、动物产品及微生物也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
上述审批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物及其产品名录。
(四)取消低风险产品的检疫许可规定
质检总局先后发布2003年43号公告和2004年111号公告,取消了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工艺品用贝壳、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乳酸菌、酵母菌等动物产品的检疫许可要求。
五、检疫审批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获批准通知单》。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初审工作。
六、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条件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七、检疫审批程序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疫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许可证管理使用规定。
(一)申请
1.网上申请
除特许审批物外,申请单位均采用网上申请形式的,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申办电子钥匙,并在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注册需要的表格下载和具体材料要求请参看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www.bjciq.gov.cn)上面通知通告栏中《关于网上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网上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册以后可以凭电子钥匙在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面第4条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2.书面申请
特许审批物均采用书面申请形式,不接受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面第4条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3.《许可证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须如实填写,书面申请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2)申请进境动植物的应填写数量及计量单位,申请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应填写重量及其计量单位;
(3)“产地”填产地国家或地区;
(4)“出境口岸”和“出境日期”适用于申请过境动物时填写;
(5)“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结关手续的地点;
(6)“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申请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则填写输入国家或地区及其入境口岸;
(7)“运输路线与方式”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
(8)“隔离检疫场所”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动物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
4.材料提交
(1)特许审批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细说明进境禁止进境物的用途、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2)进境动物及其繁殖材料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进境猪、牛、羊等大中动物,须提交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隔离检疫场或批准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的证明文件。进境其他动物的,须提交《进出境临时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须提交北京检验检疫局批准的使用单位登记备案文件。
(3)进境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与加工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还需提交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境动物产品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协议。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4)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及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登记证;饲料成分说明(由出口饲料生产厂提供,并提供翻译件);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5)进境肉类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非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交经北京检验检疫局确认的与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加工合同;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6)过境动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7)进境食用水生动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8)进境(过境)的转基因动物、其产品或微生物
除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二)审核批准
1.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所填《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各项是否正确,注意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和HS编码必须明确;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7)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8)如果国家质检总局或初审机构需要对拟进口检疫物做进一步了解,可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进行风险分析。
2.签署初审意见
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时,审核合格后,将连同所有随附材料一并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审核不合格后,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并交申请单位。
采取网上形式申请时,审核通过后通过网上递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网上申请初审不合格的,经局域网否决申请。
(三)出证
以网上形式申请的,在网上查看到“已出证”信息后,在规定办理时间和地点到北京局领取证书。
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会直接将许可证寄到相关单位。
(四)许可证的管理、使用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4)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3.注意事项
(1)《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2)《检疫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申请单位存,第二联由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三联由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四联由审批机关存档。
(3)申请单位取得《检疫许可证》后,一要认真核对申请单位名称、动物进境后的隔离场所、进口国家、进境口岸是否正确;二要搞清楚许可证生效日期。一般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生效,以便输出国在此期间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三要仔细查看审批检疫要求,最好将此检疫要求列入合同中,同时把中国官方的审批检疫要求告知输出国货主,以便按此要求检疫和出证。否则,货物到达口岸时,因检疫证书不符合审批要求而遭退货或销毁处理。
(4)报检单位凭有效《检疫许可证》第一联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进境报检手续;
(5)一份《检疫许可证》只能用于一批动物的进口。一批动物是指同一发货人、同一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时间到达的动物。
(6)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7)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地区出境的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包括畜、禽、兽、蚕、蜂、动物遗传物质(包括马、牛、羊、猪等哺乳动物的精液、胚胎)。
二、办理机构: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食检验检疫处动物检验检疫科
三、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北京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电话:58619881
四、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报检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出口货物合同和进口该批货物国家官方检疫机构正式出具的“检疫要求”
2.有隔离检疫要求的,提前60天报检,隔离检疫前7天正式报检;有检疫要求的,提前30天报检;无检疫要求的,提前5个工作日报检;
(二)检疫
依据进口该批货物国家官方检疫机构正式出具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1.有隔离检疫要求的,按照“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场管理办法”对所提供的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隔离时间按照进口该批货物国家官方检疫机构正式出具的“检疫要求”来确定。
2.有检疫要求的,按照进口该批货物国家官方检疫机构正式出具的“检疫要求”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疫。
3.无检疫要求的只做临床检查。
(三)出证、收费
1.对有隔离检疫要求或有检疫要求的,按照进口该批货物国家官方检疫机构正式出具的“检疫要求”经过检疫符合要求,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2. 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检疫的收取检疫费、证书费和相关费用
进境伴侣动物(犬、猫)检验检疫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北京口岸进境旅客所携带或托运的伴侣动物。
二、办理机构:
1、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场局负责经首都国际机场口岸进境旅客所携带或托运的伴侣动物的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2、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站办负责经北京西站口岸入境旅客所携带或托运伴侣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隔离场负责进境伴侣动物隔离、检疫工作。
三、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首都机场局
地址:首都机场2号航站楼入境行李提取大厅12062室
电话:64596067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站办
地址:北京西客站出入境联检厅内
电话:51933239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隔离场
地址:北京顺义区天竺镇天柱东路2号
电话:64581373
四、办理程序:
(一)报检要求
1、旅客进境携带或托运伴侣动物,每人仅限一只。
2、旅客携带伴侣动物进境时,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和狂犬疫苗注射证明,以及本人护照。
3、旅客进境托运伴侣动物,除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和狂犬疫苗注射证明,以及本人护照外,还应提供提货单。
4、动物健康证书中收货人、提货单中收货人姓名须与入境旅客所持护照姓名一致。
(二)现场检验检疫
1、临床检疫
伴侣动物进境时,施检部门需进行临床检查,并填写《进境伴侣动物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2、个体标识
施检部门应对伴侣动物采取标识(在相关记录上注明动物号码、加施项圈或拍取数码照片等方式)。
3、施检部门对伴侣动物装运笼具及周围地面进行消毒。
4、施检部门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伴侣动物以携带方式进境的,还应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交入境旅客或其代理人。
(三)隔离检疫
1、旅客入境携带或托运的伴侣动物经查验符合规定后,凭《进境伴侣动物入场隔离交接单》将其移交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
2、对持有外交护照入境旅客携带或托运的伴侣动物,由施检部门实施居住地隔离检疫和监管。
(四) 放行
伴侣动物主人或代理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的第二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领取伴侣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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